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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年11月26日,顾先生与某石业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合同,定购“莎安娜米黄”大理石65平方米,单价1100元,总价7.15万元。工程结束后,连同大理石和人工费共需支付8万余元。
8万元不是个小数目,顾先生留了个心眼,找到大理石产品专卖店比对,结果,发现同样的大理石价格却便宜许多。顾先生认为该石业公司蒙骗了他,提出“退一赔一”要求,石业公司不理会,而是令其立刻付清包括石材和人工全部工程款项,不然就拆除已铺设好的大理石。
进退两难,顾先生求助于卢湾区消保委。消保委接受后调查发现,市场上的“莎安娜米黄”,因产地不同,价格差距悬殊。消保委认为,石业公司利用价格信息的不对称,没有明示大理石的产地,现在使用国内大理石装潢,价格却比照进口大理石,明显偏高,是一种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;消费者是在缺乏对大理石产地了解的情况下,盲目地签订了协议。最后,在消保委据理力争下,石业公司同意降价,双方按6万元结算。消费者减少损失2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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